在上班韶光外出用饭、约会、开房,

被男同事妻子创造。

妻子到公司投诉,

并与女高管发生肢体冲突。

上班约会开房男下属妻子闹单位女高管被解雇她辩称一贯保持046122米小我距离

之后,

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女高管,

女高管辩称,

自己与男下属一贯坚持

0.46-1.22米的“个人间隔”,

并不存在亲密关系。

双方各自为政,

闹上法庭!

事宜回顾

沈某2014年入职广东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条约。
《劳动条约》第十条约定,员工存不才列环境之一,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条约“(二)有偷拿财务、赌钱、吸毒、斗殴打斗行为;(三)严重失落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危害;(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公司解除劳动条约条件。

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二章人事赏罚制度第二条第3点第8项规定:存在聚众生事、斗殴打斗、影响公司荣誉者革职;第11项规定:酗酒、道德败坏者辞退。
沈某署名确认。

自2023年2月起,沈某多次利用上班韶光约男下属谢某出去用饭、约会、开房等从事与事情无关的行为。
作为经理,沈某还利用管理考勤的便利,私自帮谢某变动打卡记录。
且从沈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多次迟到、缺勤。
沈某还利用权益帮助谢某调高人为,由每月10000元调高至15000元。

2023年5月30日,谢某妻子到公司投诉沈某违反公序良俗、与谢某存在不正当友情,并与沈某发生激烈打斗。
后公安机关出具《行政惩罚决定书》,载明谢某妻子故意拉扯沈某,致其跌倒和撞到墙上,决定给予谢某妻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惩罚。

2023年6月8日,公司向沈某投递理解除劳动关系的《关照》,关照载明,2023年5月30日沈某在公司与谢某妻子发生激烈打斗,严重扰乱了公司生产经营秩序,亦严重违反《劳动条约》等干系规定及公序良俗。

沈某认为——

没有和谢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谢某为接妻子到附近居住,自己曾居住在附近,出于好心带谢某到公寓及周围不雅观察。
人际交往间隔划分为四种,从视频中可见自己与谢某一贯保持在半米到一米以上的“个人间隔”,双方并无任何身体打仗,由此可见双方并不存在亲密关系。

不存在滥用权益危害公司利益。
谢某身为员工提出涨薪申请,自己作为总经理助理,有责任将员工的涨薪申请提交给总经理,且公司的职员调动及薪酬制度均由股东张总及陈总谈论决定再具名确认,并非自己能单方决定的。

不存在旷工、迟到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
首先,公司从未出示过员工手册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只是哀求在入职时在空缺纸张填写解释并非直接在员工手册具名;其次,在离职前公司从未说过自己存在旷工、迟到、缺勤的情形, 也从未收到过口头警告或是书面罚款关照单。

不存在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形下。
上述打斗事宜的发生系因公司保安未尽到核查责任,自己只是受害人,且也未存在其他扰乱公司经营秩序的行为,未造成歇工停产,也未对经营造成丢失,该事宜也不构成严重危害公司荣誉。

综上,公司系违法解除。

2023年7月,沈某申请仲裁,哀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61399.94元。
仲裁驳回了申请。

沈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讯断:

沈某的不当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一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沈某对公司提交的各种证据均不予确认,但未能举证推翻。
根据谢某出具的情形解释,自己确认与沈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结合各项证据,公司的主见具有较高可信度,根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对公司的主见予以采信。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本家儿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蔼良风尚,紧张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领域,同时也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
任何个人的行为均应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沈某的不当行为有违社会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条约》及《员工手册》的干系规定,势必对公司的事情氛围及事情开展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条约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现沈某主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不予采纳。
沈某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61399.94元,依据不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沈某不服,申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向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条约的赔偿金。

首先,双方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的韶光虽是下午五时四十分许,但结合沈某与谢某以往的打卡记录情形,员工会存在延迟放工或加班的情形,该事宜的发生确实扰乱了公司的经营秩序及其他员工的正常事情。

其次,在谢某与沈某的通话录音中反响出沈某在事情中存在为谢某谋牟利益的情形,且沈某作为总经理助理,在公司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虽然沈某对证据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出证据予以回嘴。

末了,根据沈某手写的解释,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赞许接管公司规章制度,故该《员工手册》应为沈某所遵守,同时《劳动条约》对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条约的环境进行了约定。

故公司解除与沈某的劳动关系并不属于违法解除,沈某要求的赔偿金不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沈某的该项诉讼要求处理精确,本院予以坚持。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社长提醒

无论你身在哪个行业、何种岗位,

都应坚守道德“底线”、

职场“红线”、法律“高压线”,

增强自律意识、职业操守,

牢记职责,不公器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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